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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華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華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華傑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華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

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部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受刑人張華傑因竊盜、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 、2 、6 為得易刑處分之罪,附表編號3至5 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刑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張華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12日 │101年8月12日 │101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52號 │字第2952號 │偵字第918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558號│101年度易字第558號│101年度訴字第7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2日 │101年11月12日 │102年1月9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558號│101年度易字第558號│101年度訴字第774號││決├────┼─────────┼─────────┼─────────┤│ │判決確定│101年12月11日 │101年12月11日 │102年2月5日 ││ │日期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字第75號 │字第75號 │字第717號 ││ │(彰化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2年度 ││ │執更字第1026號) │執更字第1026號) │執更字第1026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藏匿人犯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13日 │101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彰化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3 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18號 │偵字第1817號 │字第2534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彰化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74號│102 年度訴字第27號│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 │102年1月31日 │104年1月21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彰化地院 │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74號│102 年度訴字第27號│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決├────┼─────────┼─────────┼─────────┤│ │判決確定│102年2月5日 │102年3月5日 │104年2月17日 ││ │日期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 │字第717號 │字第1389號 │字第676號(彰化地 ││ │(彰化地檢102年度 │(彰化地檢102年度 │檢104年度執助字第 ││ │執更字第1026號) │執更字第1026號) │167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