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家豪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家豪前因犯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4 、5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