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育官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育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官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9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2 月、2 月、
2 月、2 月、4 月確定(第①至⑦罪);復於103 年間因數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中簡字第2012號判決分別判處3 月、2 月、2 月(第⑧至⑩罪);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其於104 年2 月13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