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忠義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76號、104 年度偵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忠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王忠義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576、1896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罪,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其供述、共同被告陳麗雅之供述、證人王世強等人之證述、相驗、解剖、鑑定報告及照片等、醫療機構就診紀錄及病歷等、檢察官勘驗及警消處理相關報告等、投保、理賠等保險資料、財產所得查詢及金融機構交易明細等、電話通信相關資料等、中央氣象局103 年南投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等及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王忠義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王忠義犯後領取存款並意圖出國,於民國104 年4 月5 日在桃園機場欲出境至印尼時,為警拘提,是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王忠義否認犯行,且與共同被告陳麗雅就部分事實之供述,亦有不一致之情形,衡其2 人為夫妻,關係密切,足認被告王忠義有勾串共犯之虞;再者,被告王忠義所犯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非輕,被告王忠義為規避刑罰而妨礙追訴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認被告王忠義具有羈押之原因,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王忠義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王忠義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4 年7 月30日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4 年10月30日、104 年12月30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辯護人固以:被告之前身體狀況即不佳,但長期的羈押對於被告的身體狀況影響非常的大,可說是一種對於身心的處罰,請求鈞院權衡羈押對於被告之影響。本件檢察官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而且動機薄弱,僅說明被告經濟狀況不好,所謂合理的懷疑並不一定是符合真實的情況。辯護人認為吳木榮法醫、石台平法醫之判斷,都是個人權威的己見,並不是通常認定的標準,不符合科學證據的定義,不應該採為證據。其餘尚未詰問之證人,應該都已經無勾串之虞等語。經查,本件經訊問被告後,佐以卷附證據及本院調查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另尚有多位辯護人聲請之證人尚未詰問,其中復有多位證人與被告間具有親屬關係,是被告仍有與之串證之高度可能性存在,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其餘如上開所述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富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