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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交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陳如意

陳如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被 告 廖孟儒

南投縣政府上 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廖孟儒本院105 年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孟儒犯本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係為執行其受雇於被告南投縣政府駕駛洗掃街車之道路洗掃作業,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南投縣政府亦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從而,被告廖孟儒係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被告,被告南投縣政府乃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陳如意、陳如謙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原告等之請求涉及多筆金錢上及非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婉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