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簡志瑤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張順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30 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發還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為證明其購買林木來源,曾提出案外人曾慧綾所有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100 年8 月17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0 年10月12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正本各一件,惟曾慧綾須使用上開函文,請准予由鈞院影印附卷後發還正本等語。
二、經查:上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100年8 月17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及同處10
0 年10月12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正本各一件係聲請人於偵查時提出,已封存釘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465號偵查卷第136 至137 頁作為證物,於本案審結之前均有留存之必要,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