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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辜惠如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辜惠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辜惠如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 年間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 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均緩刑3 年確定,上開緩刑宣告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71號裁定撤銷確定;104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埔交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更一字第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7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