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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8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妙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被告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為:伊現在與男友同住,沒有穩定的工作,經濟來源是有工作才有,爰聲請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賴妙玲因竊盜案件,業已坦承犯行,足認涉犯竊盜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合法傳喚3 次,均未到庭,經本院通緝到案,顯有有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105年10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另查,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方到案;又曾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通緝到案,方審理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23號卷第15頁),又因前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改以限制住居而消滅,且被告所執前開聲請理由,核與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無涉,又本件雖於105 年10月20日經辯論終結並審理完畢,為確保本件執行程序之進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
裁判日期: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