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定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定邦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定邦前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