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尚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尚昱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5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1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1 年1 月、1 年1月(如附件編號1 至5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0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如附件編號6 、7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而上述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6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另於102 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83 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如附件編號8 所示)。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自網路列印裁判書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執更明字第56
6 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及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3 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