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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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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豐浚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53、2547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800、28

01、2802、4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同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10月30日宣判。惟因本案前經被告游宏達以承審法官曾經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辦理本案為由,聲請法官迴避,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5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經被告游宏達以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第3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條、第8 條及第16條規定,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經本院查詢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被告游宏達所提釋憲,業已列為待審案件,此有待審案件一覽表- 人民、法人、政黨聲請案網路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憑,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並兼顧被告之訴訟權益,應符合前述法條所稱之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法 官 丁婉容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