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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德成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德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程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4162號、第4172號、第4316號、第4443號、第444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鍾良裕、施美珍、王良明等證述相符,且有搜索同意書、扣案目錄表、通連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參,另復有海洛因共23包、甲基安非他命共13包扣案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及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況被告曾另案多次發佈通緝,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5 年11月1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被告固以母親已高齡70多歲,希望交保以與母親過年,願意交保後固定至管區派出所報到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請求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家中尚有老母,被告亦身體狀況不佳,無逃亡條件等語。惟查,經本院訊問被告因何身體狀況,而需聲請保外就醫治療?被告稱,因腳水腫還沒有消等語(參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經本院詢問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該所表示,所裡有固定醫生看診,被告先前均是診療高血壓問題,被告僅剛入所時出現腳水腫症狀,若被告有此方面醫療需求,所裡看診醫生會給予適當處置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6頁),又被告所述希望交保以與年邁母親過年等情,固值同情,惟上開事由與本院認定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有無羈押之必要,尚無直接關連。再者,本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