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劉明軒
劉晏辰劉宥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沈琦萍原 告 劉張箱被 告 耕基營造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錫煌被 告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法 官 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