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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投簡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俞梅英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俞梅英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俞梅英所為,係犯刑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脫逃罪。㈡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為圖續留我國,竟趁隙脫逃,危害大陸地區人民之居留管理,並損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及社會秩序之維護,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

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犯罪時間雖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惟被告前於95年12月1 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南檢朝偵安緝字第3548號通緝書發佈通緝,再於101 年11月30日經同署以南檢欽偵收緝字第2416號通緝書發佈通緝後,於106 年2 月16日12時30分許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緝獲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1 日南檢朝偵安緝字第3548號通緝書、101 年11月30日南檢欽偵收緝字第2416號通緝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7 月16日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自無從依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16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亞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