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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羽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羽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羽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書誤載為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應予更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15日,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併科罰金銀元15萬元、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9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5 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96號裁定減刑,並與上開不予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4 月15日確定。受刑人於100 年11月7 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4 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7 年9 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6號裁定影本各1 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

4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5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