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家豪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3 次發掘墳墓罪、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2 月、7 月、4 月、4 月確定,上開5 案件,繼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7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其於104 年11月2 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8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