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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永祥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祥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3年6月(共3罪)、3年4月(共3罪)、3年3月(共4罪)、3年7月、3年10月(共5罪)、3年5月(共2罪)、3年2月、3年9月(共2罪)、3月(共8罪)、2月(共18罪),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102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