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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惠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22 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惠萍(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案106年度訴字第222 號已終結,請給予機會交保返鄉,父母年紀大、身體不好,想藉此陪他們聊聊,日後接獲法院定傳喚必到,聲請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3120號、第3132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然依其供述,證人賴信安、何文欽、黃士穎、王晴慧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否認起訴書附表三、附表四之犯行,有傳喚證人黃士穎、王晴慧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3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106 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自106 年12月6 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固執前詞為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惟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號所犯上述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自107 年1 月3日起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律字第246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參,是被告已非羈押中,而為執行受刑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