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蕭如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6 年度投簡字第388 號),聲請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如吟因詐欺案件,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投簡字第388 號審理中,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5264號偵查中;上開2 案件為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請求將上開案件予以併案由本院審理等語。
二、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稱案件相牽連,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定一人犯數罪等情形;如為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縱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
3 條第7 款規定處理,與相牽連案件迥不相侔,自無刑事訴訟法第6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蕭如吟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42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10月12日繫屬於本院以106 年度投簡字第388 號案件審理中;復因同一之詐欺案件,經同署檢察官於同年11月30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5264號併辦意旨書移請本院併予審理(本院於同年12月4 日收文)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42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該署106 年12月1 日投檢蘭淑106 偵5264字第1069914948號函暨106 年度偵字第5264號併辦意旨書各1 份在卷可參。而稽諸上揭案件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上開2 案核屬同一案件,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7 條所稱之相牽連案件,聲請意旨認上開2 案為相牽連案件,顯有誤會。再者,就刑事訴訟法第6 條文義觀之,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明文,是當事人就此僅得促請法院注意,而無聲請權限,聲請人執此聲請合併審理,自屬無據。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歆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