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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秀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秀霞與廖應親為夫妻,被告廖哲義(由本院另行審結)、廖宏哲兄弟為渠等之子,廖曼婷為廖宏哲之女。廖宏哲先於民國92年間死亡,廖應親則於105 年1月22日死亡,廖應親之法定繼承人有被告陳秀霞、被告廖哲義及廖曼婷等人。被告陳秀霞、廖哲義2 人明知廖應親業已死亡,其權利能力業已終止,已無法於其後陪同或依法律規定合法授權被告2 人以「廖應親」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且廖應親之財產復屬遺產而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被告陳秀霞、廖哲義2 人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 月26日上午某時,就廖應親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109 之1 、10

9 之8 、109 之9 等3 筆地號土地,以廖應親為贈與人,並以被告陳秀霞為受贈人,復盜用廖應親先前交付被告陳秀霞保管之印鑑章,蓋印在土地贈與契約及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上後,以表彰廖應親同意贈與上開3 筆土地與被告陳秀霞,而偽造土地贈與移轉契約書及土地移轉申請等私文書,共同持該文件前往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使不知情之該所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而准予辦理,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廖曼婷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秀霞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同法第214 條之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秀霞業於106 年4 月1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家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