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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養欣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養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施養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4009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業據共犯邱勤元、江昆達、邱紹瑋等、被害人陳宿賢等供述明確,復有監聽譯文等卷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項之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餘共犯之供述與被告所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另被告於短短2 個月內,涉犯多起詐欺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權衡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

6 年12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