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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養欣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養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施養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4009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業據共犯邱勤元、江昆達、邱紹瑋等、被害人陳宿賢等供述明確,復有監聽譯文等卷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項之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餘共犯之供述與被告所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另被告於短短2 個月內,涉犯多起詐欺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權衡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

6 年12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107 年

3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07 年

5 月16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查,本案已於107 年4 月18日宣判,本院認被告確有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既遂罪(共1 罪),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既遂罪(共

2 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 罪),而各處有期徒刑2 年、1 年11月、1 年

9 月、1 年1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刑度非輕,參諸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且因被告已於107 年5 月7 日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是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