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葉文娟被 告 葉庭嘉上列被告葉庭嘉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