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學欽選任辯護人 楊怡婷律師
張藝騰律師被 告 王棠葦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王志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學欽、王棠葦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林學欽、王棠葦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780、5781號、107 年度偵字第170 、819 、1425、1496、1598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林學欽、王棠葦均否認犯行,然依共同被告藍文澤等人之供述及證人劉金英等人之證述,復參酌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林學欽、王棠葦均涉犯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同法第20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款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第1 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林學欽、王棠葦所述與共同被告藍文澤等供述情節差異甚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綜上,被告林學欽、王棠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均自民國107 年5 月17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分別自107 年8 月17日、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林學欽、王棠葦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林學欽、王棠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同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第1 項等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林學欽、王棠葦之供述與共同被告藍文澤等人之供述內容有所歧異,而被告王棠葦之辯護人聲請傳喚共同被告張晉誠轉為證人作證,檢察官則聲請傳喚同案被告李柏衡轉為證人作證,然共同被告張晉誠、同案被告李柏衡均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林學欽、王棠葦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被告2 人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均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