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王雅宣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雅宣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446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100 元,或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或為受處分人所有而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院字第67號解釋參照)。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各類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作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第3 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00 條、第205 條、第209 條、第219 條、第266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06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受處分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於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而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4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賭資2,100 元則為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等節,據受處分人於前開案件警詢時陳述明確(見警卷第4 頁),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督察科扣押物品清單、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在卷為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得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賭資2,100 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此部份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非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非違禁物,且為南投縣○○市○○街○○○ 號「佶昌便利商店」負責人所有之物,此經受處分人於警詢中陳述甚詳(見警卷第4 頁),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受處分人所有,是依前揭說明,無從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另附表一編號2 所示遊戲機臺IC板原裝置之遊戲機臺,業經聲請人另行依法處理,非在本件聲請沒收範圍內,此有本院電詢聲請人執行科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是就此部分自不另為准否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附表一:

┌──┬──────┬──┐│編號│名 稱│數量│├──┼──────┼──┤│1 │機臺計分單 │1張 │├──┼──────┼──┤│2 │遊戲機臺IC板│10片│├──┼──────┼──┤│3 │電子產品(遊│1個 ││ │戲機臺電源遙│ ││ │控鎖) │ │├──┼──────┼──┤│4 │遊戲機臺鑰匙│1支 │├──┼──────┼──┤│5 │遊戲機臺開分│1副 ││ │鑰匙 │ │└──┴──────┴──┘附表二:

┌──┬────────┬────┐│編號│名稱 │數量 │├──┼────────┼────┤│1 │電子產品(CATCH │1個 ││ │監視器主機) │ │└──┴────────┴────┘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