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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慧萱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丁慧萱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