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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卓勇申即 被 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勇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22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嗣上開案件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其所犯之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91號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22號網路列印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四、聲請人依被告位於南投縣○○鄉○○村○○路○段○○號、臺中市○○區○○路○○○號之住居所,傳喚其應於107年3月8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上開送達之文書,均於同年2月22日寄存送達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郡坑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此有聲請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參,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及囑託拘提被告,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居所執行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聲請人及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按。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為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