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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明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明華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明華前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件編號

2 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