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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6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嘉筠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瞭解審理過程:㈠我說了什麼。㈡我的新事證證人說了什麼。為了瞭解審理中原告、被告雙方對質之實際情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足認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照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倘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需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法院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三、聲請人雖以欲瞭解審理過程中聲請人、證人之陳述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8號107年6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為該案之被告,於審理過程中均全程在場,理應就其所述與證人所述知之甚詳,聲請人又未就審理過程中有何不明瞭致其不能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敘明之,亦未說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法律上之利益要主張或維護,足徵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其係為主張或維護何等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是此部分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既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