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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號

107年度聲字第87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翔(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張○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翔(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4 款之違反緊急保護令、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就該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揭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 年7 月11日起執行羈押,於107 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後,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違反緊急保護令、恐嚇危害安全、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殺人未遂、傷害等犯行,非單一事件,而係對被害人廖○嬅、莊○娥(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多次為之,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衡以被告涉犯前開殺人未遂等罪,其所為犯罪情節對被害人○嬅、莊○娥身心所造成之損害非微,為預防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確保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具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所述,原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 第1 項第3 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

1 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7 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的腳因本案放火行為亦有燒傷,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縱然因本案放火亦導致身體受傷,然依前揭所述,尚難認被告因該身體受傷而無再次對被害人廖○嬅、莊○娥施以家庭暴力之虞,且本件羈押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免除,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