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2號自 訴 人 江添祥上列自訴人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