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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自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5號自 訴 人 江添祥上列自訴人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江添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狀自述職業為律師,然未提出律師資格證件資料以憑,又本院依職權查閱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亦查無「江添祥」其人之律師資料,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前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