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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被 告 李峻杰具 保 人 鄧美珍指定辯護人 馬惠怡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3091號、第3027號、第3026號、第3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美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峻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鄧美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依法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27號卷第130頁、第133頁至第135頁)。嗣本院依被告上開住所傳喚,於108年2月18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鄧美玲收受,然被告並未依傳票之通知於同年3月18日到庭應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本院同年3月18日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5頁、第205頁、第207頁至第212頁)。本院乃依法對其實施拘提,經實施拘提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員警前往被告住所拘提被告,然拘提未獲,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08年3月22日投草警偵字第1080003759號函暨所附拘票2份、報告書1份、相片2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1頁至第229頁)。又查無被告有變更戶籍地址或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5 頁、第219頁)。綜此,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