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益崇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具 保 人 趙桂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914號、107年度偵字第4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桂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趙益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並限制住居,由具保人趙桂松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29頁、第33頁)。嗣本院依被告上開住居所傳喚,其被告受限制住居之居所於108年1月30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柯金暖收受;住所則於同日由被告之舅收受,然被告並未依傳票之通知於同年3月12日到庭應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本院同年3月12日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8頁、第110頁、第122頁至第142頁)。本院乃依法對其實施拘提,經實施拘提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前往被告住所拘提被告,然拘提未獲,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8年5月6日投埔警偵字第1080007186號函暨所附拘票2份、報告書1份足憑(見本院卷第220頁至第226頁)。又查無被告有變更戶籍地址或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8頁至第234頁)。綜此,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