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軒睿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032號、第5533號、第5717號、第5721號及第5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軒睿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53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可能性,有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8年3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嗣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108年度審易字第3號),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而於107年5月13日執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6日投檢增廉108執997字第1089008930號函、108年5月13日投檢增廉108執997字第1089009539號函、108年執廉字第997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據此,堪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撤銷羈押。另限制被告之出境及出海,併予撤銷、解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