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 告 林佳伶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被 告 鐘雅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鐘雅淋所涉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98號審理在案,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進行審理程序,而於同日15時49分時許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當日審理筆錄可憑,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6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文章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