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送達代收人 吳國賓被 告 白永瑞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訴字第236號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