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9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連發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博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988號),就起訴書附表編號⒉至⒋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連發於民國104 年6 月間已因非法聘僱行蹤不明外勞,於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路○○○ 巷及79巷口之農務場所從事摘採及堆疊荖葉等農務工作,而遭南投縣政府於105 年3 月1 日以府社勞行字第1050044931號就業服務法裁處書處以新臺幣(下同)19萬元罰鍰,且該裁處書業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而確定。詎陳連發竟基於5年內再行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犯意,於106 年4 月間至10
6 年10月26日為止之期間內,以附表所示工作時數、時薪之代價,聘僱如附表所示未經許可之印尼籍勞工3 人,在前開同一處所,從事採摘檳榔荖葉、噴藥、種植木瓜等工作。因認被告涉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規定經查獲後,5年內再違反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查前開公訴事實,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128號向本院追加起訴,而於107 年6 月28日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02 號案件審理中等節,有本案及該案起訴書正本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然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 │工作期間 │每日薪資 │工作時間 │├──┼────┼──────┼─────┼───────┤│⒈ │GUSTI PU│106 年4 月3 │日薪750元 │上午6 時許起,││(起│TU SUART│日起至106 年│ │至下午6 時許止││訴書│IKA │10月26日止 │ │,中午休息1 小││附表│ │ │ │時(每月休星期││編號│ │ │ │日共2日) ││⒉)│ │ │ │ │├──┼────┼──────┼─────┼───────┤│⒉ │I GUSTI │106 年4 月3 │日薪750元 │上午6 時許起,││(起│PUTU EKA│日起至106 年│ │至下午6 時許止││訴書│SANTIKA │10月26日止 │ │,中午休息1 小││附表│ │ │ │時(每月休星期││編號│ │ │ │日共2日) ││⒊)│ │ │ │ │├──┼────┼──────┼─────┼───────┤│⒊ │I NYOMAN│106 年8 月間│日薪750元 │上午6 時許起,││(起│SUDIARTA│起至106 年10│ │至下午6 時許止││訴書│ │月26日止 │ │,中午休息1 小││附表│ │ │ │時(每月休星期││編號│ │ │ │日共2日) ││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