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吉弘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吉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吉弘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08 年1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575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