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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6號

107年度聲字第991號

108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兼 被 告 劉金昌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兼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65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兼被告劉金昌(下稱被告)聲請意旨均略以:伊已認罪,且之前有發生車禍,已經超過6 個月不能委託他人幫伊處理車禍的事情,必須聯絡家人拿伊的資料來跟對方談,希望能解除禁見,另本案已羈押並禁見逾9 個月,父母身體不好,關心家裡一切,且經辯論終結,無串證逃亡之虞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

訴(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725 、989 、990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林宗榮等人之證述及指認嫌疑紀錄表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上開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況被告與同案被告鍾汶峻供述內容彼此歧異甚大,亦與證人李銘賢等證述內容不符,另有相關警詢筆錄顯示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

7 年3 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同年6 月21日、8 月21日、10月21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後依法於108 年1 月7 日起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據此,堪認被告已無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湘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