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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08號聲 請 人 林明正

林麗華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明正、林麗華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林小鈴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107 年度訴字第3964號,雅股),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言辯期間,林小鈴突然出具一份鈞院核發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 號調解筆錄,筆錄上註記到院和解關係人「原告兼訴訟代理人」為聲請人林麗華,然和解當日即92年12月25日聲請人林麗華不可能到場開庭,且聲請人2 人斯時戶籍均非臺中市○○區○○街○ 號

1 樓。聲請人2 人均不知有該附民案件存在,聲請人林麗華更不曾代理母親黃阿瓜及其他姊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交付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之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林麗華、林明正均為本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系爭附民案件)之原告,系爭附民案件於92年12月25日和解成立,於93年12月30日確定,有本院系爭附民案件案件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參,至刑事部分即本院93年度投交簡字第26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3年2 月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觀諸卷附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1 份,其上本院收文戳日期為108 年11月12日,是聲請人2 人遲於108 年11月1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刑事案件於92年12月25日之法庭錄音資料因逾保存期限而已銷毀,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考,是客觀上無交付之可能性。

綜上,聲請人等聲請交付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均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