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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213 號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被訴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恐嚇危害安全、散布文字誹謗、毀損他人物品及傷害犯行部分(即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13 號刑事判決諭知有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被訴散布猥褻圖畫及公然侮辱部分,經本院以上揭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