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英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Vetmedin Vet肆拾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英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確定,並於108 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查扣之動物用藥品「Vetmedin Vet」共40盒,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5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動物用藥品Vetmedin Vet共40盒,係供被告犯本案之
罪所用,且為其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明確,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
7 年8 月9 日防檢一字第1071411797號函、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