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36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明利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明利犯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明利於農牧用地興建鋼骨構造鐵皮建築、舖設碎石路面及水泥擋土牆等,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發函限期改善及依法裁罰,繼續其不法行為,情節非輕,使該土地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顯見其對於國土利用之忽視,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惟念及其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以簡易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