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療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叡暘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強制治療(109 年度執聲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下稱嘉義監獄)執行中,經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經該監109 年2 月13日召開之輔導評估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受刑人宣告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
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施以強制治療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1條之1 第1項第1 款、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24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共2 罪)確定;復於105 年間因加重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10月(共2 罪)確定。上揭各案嗣經本院以106 年聲字第8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受刑人已於105 年9 月29日入監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㈡又受刑人入監後,經嘉義監獄篩選評估會議篩選結果認其需
強制身心治療,並以團體治療方式實施後,評估結果為「於本監治療期間共提報3 次皆未通過,109 年度第2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治療評估暨刑後強制治療移送審議委員會決議函送刑後治療理由:個案STATIC-99 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評為4 分,屬於中高再犯(未曾與親密伴侶共同生活兩年、曾有性犯罪記錄、多次前科宣判、侵害不具親屬關係的受害者、受害者為陌生人),另外其明尼蘇達(MnSOST-R)量表也表現為中度再犯;受限於認知功能不佳,課程理解及口語表達困難,學習有限,對自身犯罪歷程理解不足,難以建構出完整之犯罪循環與再犯預防模式,亦未能發展具體可行之因應策略,且家庭支持與監督系統不良。參照過去兩次犯案的主要因子,預期日後應仍難以有明顯改善,經評估不排除其出獄後仍有較高之再犯風險性。109 年2 月提報『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治療評估暨刑後強制治療移送審議委員會』審查未通過,再犯危險仍未顯著降低,宜持續治療,經委員會審議移送刑後強制治療」;綜合結論與建議為「個案因家庭因素對於成年女性顯示出敵意,對於未成年女性(11-16 歲)展現出過度興趣與性需求;且受限於其認知功能表現,除對課程理解及參與度難以提昇外,亦較難建構出自身完整之犯罪循環與再犯預防具體方法。此外,個案過去多次犯案情節相類似、已有固定之循環模式,雖犯案情節多為低暴力狀況,然出獄後預期其犯案之主要危險因子可能仍難以有明顯改善,兼之其家庭支持與監督系統不佳,評估性侵害再犯危險性仍無明顯下降,治療無顯著成效,故建議移送刑後治療」等情,有嘉義監獄109 年3 月26日嘉監教字第10900003420 號函暨檢附之性侵害受刑人刑中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所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 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106 年第1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治療篩選評估會議紀錄、109 年度第2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治療移送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在卷可參,是本院核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