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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尚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尚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尚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11月、3 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3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 罪)、1 年1 月(共2罪)確定;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0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確定;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繼因累犯更定其刑,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83 號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各案之罪刑,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70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下稱甲案群)。

㈡受刑人另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702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

6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各案之罪刑,繼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下稱乙案群)。

㈢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甲、乙案群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 9年2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660 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66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 號判決,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