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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黃傳枝被 告 黃福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傳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被告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具保人身分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據書各1份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37 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1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3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四、聲請人依被告位於南投縣○○鄉○○村○鄰○○路○○巷○○弄○號、臺中市○區○○路○○○○○號之住居所,傳喚其到案執行,此有聲請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按。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稽,此外並有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或向聲請人具狀說明,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