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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遠忠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遠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遠忠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應係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6 月確定後,繼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 月確定,聲請意旨應予補充) ,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09 年3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2701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