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春燕上列被告因偽造印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春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春燕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裁定有期徒刑2 年9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依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
3 月、2 月(共2 罪)、5 月確定;於同年間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於102 年間因偽造印文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案經上訴後,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上訴駁回,案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已
104 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7 年間因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各罪刑,繼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2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㈡其於104 年7 月27日入監執行,105 年3 月17日假釋出監,
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6 月12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0901706870 號文號,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1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0687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