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NGUYEN DANG QUYNH(譯名:阮登瓊,越南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 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15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DANG QUYNH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DANG QUYNH就本院民國109年12 月1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1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地院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